2021年12月14日23时许,被告人陈某、王某共同饮酒后,陈某驾驶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王某等人回家。当晚23时6分许,车辆途经洞头区北岙街道小三盘联建房前路段时,与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,造成该路边车辆左侧后视镜外壳掉落、玻璃碎裂及左侧车门轻微刮痕的交通事故。
陈某未作停留,继续驾车前行。当晚23时10分许,车辆途经商铺和人流较多的中心街137号前路段时,又与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,造成该路边车辆后视镜外壳掉落、玻璃碎裂的交通事故。
后陈某继续驾车逃逸。车辆行驶至中心街烈士路青东大排档处,陈某和王某二人下车。王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,并在陈某同意的情况下,接替陈某继续驾驶。当晚23时30分许,车辆途经北岙街道人民路83号前路段时,再次与被害人蔡某停放在路边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,后蔡某报警。
交警达到现场后,王某拒不配合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。交警随后带陈某、王某二人至医院抽血。经认定,陈某、王某对上述事故负全部责任。经鉴定,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mg/100ml,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6mg/100ml,均已达醉酒程度。王某、陈某二人归案后,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,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,自愿认罪认罚。
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、王某二人依法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提醒:人在饮酒后,身体会出现视觉障碍、运动反射神经迟钝等的生理反应,触觉能力、判断能力及操作能力均会严重下降。该案中,陈某、王某二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半个小时内连续发生三次交通事故的行为,对周围环境具有潜在的巨大危险,其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不可想象。在中国,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,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%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,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,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,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,拒绝酒后驾车,争做平安“驶”者。